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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
2008-5-16
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7 年3 月31 日訂定
一、 為協助解決民眾土地疑難問題,進而有效推動土地行政業務,並塑造本所親切便民之服務形象,展現重視民意溝通之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頒訂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
三、 實施方式:
(一)時間:每月雙週星期二下午二時。
(二)地點:本所主任室。
(三)受理方式:原則上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制,每次以不超過二申請案為限,優先登記得優先受理。另外,針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採不限制名額預約登記制(若申請人數過多,則順延下一作業天或另訂〈協議〉日期辦理)。
(四)受理原則:受理問題以與土地相關疑難案件為限,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受理登記作業:由服務台置登記表,受理電話及現場登記申請,申請民眾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七日前,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親自向本所服務台登記受理,並應一併提出問題及留下姓名與聯絡方式。
(六)約見通知:研考人員於每次會見日前三天以電話聯繫申請人以再次確認約見之時間、場所、相關業務課、聯絡人、電話等。
四、約見當日由承辦單位同仁核對確認約見人員身分後,引導申請人先至二樓主任室依序候談。
五、服務台或其他單位受理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民眾申辦事項通知相關業務課,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並於約見當日請相關業務課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六、會見時業務課應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各業務課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十五日內或與陳情人協議之日期到達前將辦理情形陳報主任核定後函覆陳情人,未能在規定或協議之期限內辦結者,應簽請主任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七、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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