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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言詞陳情案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月4日訂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修訂
1、為加強處理民眾口頭陳情、書面陳情、電話陳情、化解民眾疑慮或現場衝突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2、本要點所稱陳情,包括民眾親自到所或以電話陳情、電子信箱投書、意見箱投書、問卷調查建議事項。
3、本所同仁受理民眾言詞陳情事項須填寫「民眾反映意見簡表」,並登載於紀錄簿及送研考人員登錄列管追蹤。
4、言詞陳情事項非本所執掌業務者,應向陳情人說明,並告知權責機關。
5、陳情內容涉及他機關或本所各單位者,應邀集相關人員共同研商解決。
6、處理民眾陳情,若有相關之法令依據,應影印提供民眾參考。
7、受理民眾陳情應立即查明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陳情人,如案情特殊無法立即處理者,必須於七日內將處理結果函覆陳情人,並知會研考人員予以登記銷案後結案。
8、處理陳情時發現係承辦人員作業疏失者,應知會改進並列入平時考核紀錄,供年終考績參考。
9、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²
同一事由經具體處理、明確函復3次以上,仍繼續陳情或一案數投,經單位主管核定免予處理者。
²
無具體之內容或無法查證者,經單位主管核定免予處理者。
10、承辦人員須將處理情形陳主任核閱。
11、民眾陳情經評估後,確可供本所改進業務者,應發函致謝。
12、言詞陳情案件,應定期統計分析,以供業務改進參考。
13、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14、本要點經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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