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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電子郵遞(E-Mail)文件處理要點

一、依據本所九十一年四月份資訊推動小組會議 主任裁示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電子郵遞( E-Mail)文件,係指送方將信件等郵件,以通訊網路傳輸,作電子式配信;受方於其電腦通訊設備上,即可收受文件資料之傳輸方式。

三、電子郵遞文件經專人讀信、篩選並列印後,交付業務單位處理。並設專簿以為管制。
處理流程:收信 -> 列印 -> 交辦 -> 送核 -> 回覆

四、電子郵遞文件處理期限,一律於收信後三日內辦結,除經各單位主管核准外,不得展延處理期限。

五、承辦人員對於電子郵遞之文件,認為不屬於本身業務者,應於收文後二小時內,提報單位主管裁定,不得逕行輾轉移文,延誤處理時效。

六、承辦人員應將處理情形填寫「花蓮地政事務所處理網站意見簡表」,送核後交由專人回覆。原稿並依一般公文處理程序辦理歸檔。

七、承辦人員對於電子郵遞之文件處理情形之撰寫,須條理分明,措詞力求切實、誠懇、簡明扼要。並於文末加註承辦人員姓名、電話分機號碼,以便聯繫。

八、本要點經奉 主任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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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 早上 8:00 ~ 12:00 ; 下午 13:30 ~ 17:30
( 中午 12:00 ~ 13:30 各單一窗口櫃檯照常受理 )
主任專線 : 03-8225141 ; 總機 : 03-8225135 ~ 03-8225140 ; 傳真 : 03-8225874
地址 : 970 花蓮市府後路 23 號 ; e-mail : u51@hl-land.gov.tw
建站日期 : 1996 年 5 月 20 日 ; 改版日期 : 200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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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 : 2010/3/8 下午 03: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