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與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為提昇為民服務效益,自104年6月22日推出「樂活洄瀾,便捷地政」縣內跨所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等登記案件便民服務後,深獲民眾好評,為提供更全方位服務,民眾可直接向本縣花蓮、鳳林或玉里地政事務所任一地政事務所送件,並直接由該地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流程,藉由縣內跨所審查,有效提昇便民服務效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另外,上開項目以外土地登記案件仍得向本縣任一地政事務所送件,若非屬該地政事務所轄區案件,則由代收案件之地政事務所協助核對送件人之身分及檢查應附文件等事宜,嗣後再將案件寄送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案件辦理完畢後,如係尚有文件需由民眾領回,可由民眾預付郵資將文件郵寄到府或是選擇親自領取。
◆簡易登記案件◆
1.抵押權塗銷登記(清償、拋棄、混同)。
2.住所變更登記。
3.門牌整編登記。
4.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 姓名變更或公司主管機關核發更名文件者)。
5.更正登記(限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6.書狀換給登記(限以登記名義人於地籍資料上有統一編號,或申請人檢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一般登記案件◆
1.金融機構暨私人抵押權設定登記。
2.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3.預告登記及塗銷預告登記。
4.拍賣登記及抵押權移轉登記。
5.各類繼承登記
(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分屬不同地政事務所管轄者,在符合「地籍資料載有登記名義人完整統號及住所」及「非屬地籍清理公告範圍」的前提下,得就繼承標的中任一地所申辦)。
6.信託相關登記(信託登記、受託人變更登記、塗銷信託登記、信託歸屬登記、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7.因繼承衍生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抵繳稅款登記、遺產管理人登記或遺囑執行人登記,及已辦竣各類繼承登記後,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
差額,連件辦理撤銷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者。(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 機關所轄,且登記有身分證字號或完整住所)。
8.贈與登記(包含夫妻贈與、遺贈登記)。
9.交換登記(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除外)。
10.買賣登記(除下列情形外,其餘買賣登記均納入跨所申辦服務範圍:
(1)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但申請人檢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得跨所辦理。
(2)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之買賣案件。
(3)超過10件之大宗買賣移轉案(包括與之連件辦理之設定案件等)。
◆ 花蓮縣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申辦登記案件作業要點附件一修正草案對照表
◆ 花蓮縣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跨所地籍資料調案單(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