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規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1. 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2. 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3. 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4.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5.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規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1. 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2. 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3. 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4.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5.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