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名詞 |
名詞解釋 |
地價指數 |
「地價指數」係以特定的時間點,作為地價的基準日,計算一定期間內地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換言之,地價指數是用來衡量土地價格在某一時期的平均變動趨勢。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工作自83年度(82年7月)起正式辦理,我國由於工商業高度發展及經濟活動變遷快速,致使都市地區土地價格變動頻繁,是以為民眾提供正確的都市地價資訊誠屬必要。
|
公告地價 |
公告地價,係政府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於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
申報地價 |
政府每2 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於公告地價之次日起30日內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以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以內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如未申報地價者,則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減輕地價稅負擔,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
公告土地現值 |
公告土地現值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現值的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