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 縣(市)政府對於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2. 對於違反前述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依區域計畫法規定,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 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可同時依各該法令規定處罰,如在山坡地範圍內土地,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開挖整地者,得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如違反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擅自建築者,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