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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發布實施後,本省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依據為何?各縣(市)的使用編定公告日期為那一天?

答:

區域計畫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的保育利用,充分兼顧農業與工業發展所需用地,以及防止自然災害。此項功能,有賴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的貫徹實施,始能充分發揮。但因為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過於簡要,且計畫圖比例尺甚小,很難據以認定每宗土地適當的使用,故內政部特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以進一步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

由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的同時,仍需保障現有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的權益,且編定公告以後才有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因此凡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使用的情形,經舉證發現原編定有錯誤者,仍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編定。所以瞭解各縣(市)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有助於保障您的權益。至於本省除台中、嘉義及台南等三市外之各縣(市)辦理編定公告日期分別為:

縣市別 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
編定公告日期
縣市別 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
編定公告日期
宜蘭縣 73.10.15 基隆市 70.02.15
臺北縣 70.02.15 桃園縣 70.02.15
新竹縣 73.10.15 新竹市 73.10.15
苗栗縣 73.03.31 臺中縣 69.06.01
南投縣 69.06.01 彰化縣 69.06.01
雲林縣 73.11.20 嘉義縣 75.11.01
臺南縣 65.06.01 高雄縣 65.06.01
屏東縣 64.10.06 澎湖縣 75.02.15
臺東縣 74.11.16 花蓮縣 7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