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計有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等十一種。
2.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殯葬用地、海域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十九種用地類別。
3. 花蓮縣非都市土地係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依台灣東區區域計劃辦理使用編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