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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之使用有何限制?違反編定使用會受何處罰?

答:

1. 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使用,各種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有詳細規定。而使用各種使用地,如果屬於容許使用範圍,且未涉及建築行為或變更地形地貌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辦理容許使用手續。

2. 非都市土地違反管制使用者,當地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不在限期內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