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區域計畫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的保育利用,充分兼顧農業與工業發展所需用地,以及防止自然災害。此項功能,有賴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的貫徹實施,始能充分發揮。但因為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過於簡要,且計畫圖比例尺甚小,很難據以認定每宗土地適當的使用,故內政部特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以進一步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
由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的同時,仍需保障現有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的權益,且編定公告以後才有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因此凡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使用的情形,經舉證發現原編定有錯誤者,仍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編定。所以瞭解各縣(市)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有助於保障您的權益。至於本省除台中、嘉義及台南等三市外之各縣(市)辦理編定公告日期分別為:
縣市別 |
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
編定公告日期 |
縣市別 |
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
編定公告日期 |
宜蘭縣 |
73.10.15 |
基隆市 |
70.02.15 |
臺北縣 |
70.02.15 |
桃園縣 |
70.02.15 |
新竹縣 |
73.10.15 |
新竹市 |
73.10.15 |
苗栗縣 |
73.03.31 |
臺中縣 |
69.06.01 |
南投縣 |
69.06.01 |
彰化縣 |
69.06.01 |
雲林縣 |
73.11.20 |
嘉義縣 |
75.11.01 |
臺南縣 |
65.06.01 |
高雄縣 |
65.06.01 |
屏東縣 |
64.10.06 |
澎湖縣 |
75.02.15 |
臺東縣 |
74.11.16 |
花蓮縣 |
74.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