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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列冊管理之依據為何?

答:

有關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列冊管理係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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