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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遺囑繼承

您好:

台端詢問遺囑繼承相關事宜,謹答覆如下:

按遺囑係遺囑人生前為使其分配遺產之最後意思,於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其內容同時須受不得違背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之規範。而我國民法第1209條第1項及第1211條關於遺囑執行人之設置,並未限定凡依法定方式成立之遺囑均須指定或選定遺囑執行人,縱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倘已符合法定成立要件者,仍無礙其效力,先予敘明。

次按於遺囑有效之前提下,部分繼承人得否持憑被繼承人之遺囑,單獨就其取得之遺產部分申請繼承登記,而無須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內政部93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064號函以:「遺囑分割遺產,如符合一物一權之原則,得由部分繼承人持憑被繼承人之遺囑,單獨就其取得之遺產部分申請繼承登記。」明示有案,故本案遺囑分割遺產,甲、乙得依前揭規定辦理,惟具體個案事實仍有待案件實際受理申請後,始得依法核實審認。

至於申請登記時應提出之文件,台端可參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19條規定辦理,茲限於篇幅,歉不贅述;此外,遺囑見證人應檢附之文件,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1點:「遺囑見證人是否符合民法第1198條之規定,除該遺囑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外,應提出身分證明,供地政機關審查。前項身分證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並無應提出其印鑑證明之規定,併提供台端參考。

以上答覆,如有未盡事項,歡迎來電(03-8225135分機106林先生),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 平安如意!

 

已於108年10月09日回覆。

【結案: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