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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繼承登記相關事宜一案

  • 發布單位: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

台端您好:
台端詢問民國8812月間辦理各繼承人按應繼分均分繼承登記申請之相關問題,謹答覆如下:
按土地登記規則現行條文第120條(修正前為第31條):「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查8812月間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對於繼承申請登記之相關規範迄今並未修改,故申請辦理為各繼承人按應繼分均分繼承登記案件,應仍由繼承人全體同意,於登記申請書表清冊蓋章,至需否由各繼承人親自到場或檢附印鑑證明,倘申請案內未檢附協議書者即免另附。
以上答覆,如有未盡事項,歡迎來電(03-8225135分機106林先生),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 平安如意!

 

中華民國1101210

花蓮地政事務所  敬上
1101210

已於1101210日回覆。

【結案: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