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您好:
台端詢問民國88年12月間辦理各繼承人按應繼分均分繼承登記申請之相關問題,謹答覆如下:
按土地登記規則現行條文第120條(修正前為第31條):「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查88年12月間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對於繼承申請登記之相關規範迄今並未修改,故申請辦理為各繼承人按應繼分均分繼承登記案件,應仍由繼承人全體同意,於登記申請書表清冊蓋章,至需否由各繼承人親自到場或檢附印鑑證明,倘申請案內未檢附協議書者即免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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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花蓮地政事務所 敬上
110年12月10日
已於110年12月10日回覆。
【結案: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