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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重測地籍調查表相關問題

  • 發布單位: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

您好!

有關台端疑慮本所答覆如下:

辦理地籍圖重測時,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之點,自行設立界標。」,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而不能指界者,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第2項規定「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得由測量員協助指界,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埋設界標。」及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4點有關指界相關規定辦理。

另查吳小姐所提界址為圍牆、屋簷、田埂、水溝……等現況為現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註明可選擇之經界物名稱,另籬笆、駁坎等現況可為"詳如備註",於備註上註記,以上界址經界指界須雙方鄰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方可成立,如鄰地指界不一致,造成界址糾紛,則依土地法第46條之2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移請直轄市或縣()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以上說明,如台端仍有疑義,歡迎來電(03-8225135216),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花蓮地政事務所  敬上

111831

已於1110831日回覆。

【結案: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