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您好:
有關台端提出疑義事項,本所答覆如下:
一、本所111花建007530及007540申請書駁回原因係使用執照第四層面積有誤,經申請人至建築主管機關辦理更正(蓋有主管機關校對章)後,始又至本所申請111年花建010310案。
二、台端提及現場與竣工圖不符之加蓋鐵皮屋部份,本所僅依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合法部分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至若其他加蓋鐵皮屋部份並非在本案登記範疇內。
三、另台端提及該屋產權部份:
1.本所111年花建010310案,該屋產權係依據申請人檢附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109年11月19日花分院能民仁108上易62字第1090204691號)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再易字第6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62號)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95號)為據。
2.目前本案尚在本所登記課公告登記中,如有異議者,請於111年10月28日公告期滿前向本所登記課提出異議。
以上答復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本所測量課羅鈞元測量員(電話:038-225135分機217)詢問,謝謝。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花蓮地政事務所 敬上
111年10月18日
已於111年10月18日回覆。
【結案: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