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有關台端疑慮本所答覆如下:
經查新城鄉嘉平段 145 地號土地鑑界1案,排定複丈日期為8月6日上午9時施測,當時天候不佳,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規定「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經詢問本所承辦人員,測量當日施測過程中開始下雨,為使案件如期完成,承辦人員冒雨作業,感謝鄭先生等人協助為測量儀器撐傘,致測量工作順利進行,合先敘明。
另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同條規定「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為維護自身權利,建請於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請申請人自行埋設制式界標。
有關針對本所承辦人員服務態度不佳及外業中滑手機部分,在此深感歉意,本所會再行教育同仁並感謝台端的支持與愛護。
以上說明,如台端仍有疑義,歡迎來電(03-8225135轉216),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花蓮地政事務所 敬上
110年08月10日
已於110年08月10日回覆。
【結案: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