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端詢問事項,本所答覆如下:
一、第1至4項因涉及農地解除套繪疑問,因非地政事務所職權範疇,請逕洽建 築主管機關查詢。
二、第5項部份,若農地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稱之耕地,其土地分割須符合同條例第16條規定始得辦理;如非耕地,則須先行至建築主管機關取得
解除套繪證明文件後,始得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分割。
三、第6項部份,申請土地分管註記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共有人約定之共有物分管協議書。
(三)共有人土地所有權狀。
(四)共有人身分證明。
(五)共有人印鑑證明。
(六)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開分管協議書內如需以土地分管圖表明分管位置時,因屬共有人間之債權
約定事項,其內容及方法並無限制,原則上建議以地上建物坐落與分管協議
範圍之權利人合於一致為妥。
以上答復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本所羅鈞元測量員(電話:038-225135分機217)詢問,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 平安如意!
中華民國111年04月18日
花蓮地政事務所 敬上
111年04月18日
已於111年04月18日回覆。
【結案: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