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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糾紛調處專區

 

有關不動產方面的糾紛,都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嗎? enlightened 並非所有有關不動產的糾紛,都可以申請調處。


1.本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調處下列各類型不動產糾紛案件:
(1)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房屋租用爭議、建築基地租用爭議、耕地租用爭議、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2)地籍清理條例規定之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明爭議、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購土地權利爭議。
2.本縣北、中、南各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調處下列各類型不動產糾紛案件:
(1)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土地權利爭議。
(2)地籍清理條例規定之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議、抵押權塗銷登記爭議、地上權塗銷登記爭議、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爭議。
(3)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之土地總登記爭議、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爭議。

調處結果:

1.調處時,先由當事人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

2.當事人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委員會作成調處結果。申請調處之案件,已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並應依調處結果,就申請登記案件為准駁之處分。

3.依本辦法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通知書應載明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三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經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調處結果辦理(本辦法第19條第2項)。

 

申請調處案件,應備文件:

 

 

申請調處案件,應繳納調處費用如下:

申請調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每件調處案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調處費用:
一、第二條第一款之案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第二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案件:
(一)年租金為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者:新臺幣三千元。
(二)年租金超過新臺幣十八萬元至三十六萬元以下者:新臺幣七千元。
(三)年租金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至四十八萬元以下者: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四)年租金超過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申請調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八款至第二十款之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免收調處費用。
調處需勘測者,其費用由當事人核實支付。
申請人於召開調處會議前撤回其申請,或因第十六條各款之情形被駁回者,其已繳納之調處費用及勘測費用,於扣除已支出之費用後,得自駁回之日起五年內請求退還之。但已實地辦理勘測者,其所繳納之勘測費用,不予退還。(本辦法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