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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受理登記機關得依民眾提供之證明書案號,透過系統查驗,以簡化其應附之紙本文件一案

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書後,申請登記時,登記機關得依民眾提供之證明書案號透過系統查驗,申請人得免附證明書正本,原自本年度4月起試辦;今內政部通知112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