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設定地上權或典權應於登記簿註記。(執行要點4)
(二)多數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通知與公告方式內容規定修正、以及應於申請書切結事項。(執行要點8)
(三)登記機關應審查通知或公告有關「受通知人姓名、名稱與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通知人之姓名、土地或建物標示」之內容。(執行要點9第1款)
(四)未會同共有人死亡時,申辦登記案附繼承系統表辦理方式。(執行要點9第4款)
(五)部分共有人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之事項,得以附具切結書方式為之。(執行要點10)
(六)以他共有人之繼承人為提存對象時檢附文件酌作文字修正。(執行要點11第4款)
(七)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規定修正。(執行要點12)
(八)出賣人檢附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提出切結書且需載明通知方式及情形,且不適用以申請書適當欄位切結方式辦理。(執行要點13第11款)
(九)增訂因多數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他共有人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得予駁回情形之相關規定。(執行要點14)
(十)其餘修正內容請詳參附件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