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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繼承而共有耕地之部分繼承人,就其應有部分贈與後復撤銷贈與得否辦理分割,涉及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疑義,內政部函請依農業部112年9月22日號函辦理

有關因繼承而共有耕地之部分繼承人,就其應有部分贈與後復撤銷贈與得否辦理分割,涉及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疑義,花蓮縣政府函轉內政部函請依農業部112年9月22日號函辦理一案,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