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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0月27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6668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本次修正部分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二)提出依法公證或認證或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文件者,得由該被授權人提出申請。

(三)內政部將配合增修「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申請紀錄統計表」將朝自動統計提供方向調整,而無須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行產製報送。

(四)其餘詳參閱縣府函附件說明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