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花蓮縣政府為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之案件項目:
(一) 住所變更登記。
(二) 姓名變更登記 (含戶籍資料記載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
(三) 抵押權塗銷登記 (限金融機構函送者)。
(四) 加註書狀及書狀換給(限因重測、重劃及逕為分割等政策性之權狀換發)。
(五) 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六) 土地建物登記 (簿) 謄本。
(七) 地籍圖謄本。
(八) 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九) 地價證明書。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但已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者,非因行政
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者
,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
三、 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申請人應以書函敘明申請案件之項目事由,連同第六點
所列應檢附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繳納之書狀工本費匯票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
,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
但申請之案件為金融機構所函送之抵押權塗銷者,應委由金融機構填具登記申請書。
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申請人應填妥規定之謄本等申請書 (註明連絡電話)
貼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規費匯票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
「通信申請案件」字樣。
若規費不足,由事務所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補足,未依規定補足者,
駁回其申請。
四、 地政事務所收到第三點第一項申請函及文件後,應代填登記申請書連同原申請函及附件
收件辦理;於辦竣登記後,應以簡復表將書狀等證件用雙掛號寄還申請人。
五、 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受理第三點第二項人民通信申請案件收件簿,詳實填載,指派專人
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並應將掛號收據貼附於申請書背面,以備查考;承辦
人員應定期將收件簿送陳業務主管 (課長) 核閱。
二、應備文件: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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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附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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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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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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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有記載住所變更前後之記載)。
2.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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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簽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2. 申請人得隨時以電話向轄區地政事務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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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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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戶籍謄本(應有記載變更前後記事)。
2.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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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權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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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債務清償證明或抵押權拋棄書或抵押權同意塗銷證明書。
2. 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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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註書狀及書狀換給(限因重測、重劃及逕為分割等政策性之權狀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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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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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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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門牌整編證明書(如檢附戶籍謄本已有門牌整編記事者,本項免付)。
3. 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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