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運用地政志工服務計畫
第1次修訂:099年05月04日 第2次修訂:102年12月18日 第3次修訂:103年02月20日 第4次修訂:103年11月20日
第5次修訂:104年12月15日 第6次修訂:108年01月30日 第7次修訂:110年11月12日
一、計畫依據:志願服務法
二、計畫目的:
召募具服務熱忱、有興趣參與地政工作之社會人士以不領取報酬方式協助本所從事為民服務工作,運用民間無限人力資源,彌補本所人力之不足,有效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三、召募對象:
凡年滿18歲以上70歲以下,品德操守良好,具服務熱忱與能力身心健康且有興趣參與地政工作之社會人士,本於自由意願,能長期固定時間提供部分時間參與服務而不支領薪水者。
◎具地政專業知識者優先錄用。
四、召募方式:
(一)本所自行召募,並於本所網站首頁、公佈欄公告召募訊息,廣為召募。
(二)邀請退休地政人員或具有地政知識之退休公教人員等及社會人士擔任。
(三)由本所同仁及本所志工人員推薦。
五、志工甄選方式:
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送交本所地用課,就熟諳地政法令、表達能力較強、品徳禮貌優良並具高度服務熱忱,熱心公益者擇 優遴選,報請主任核定後任用之,服務期間一年為一任,服務績優者得連任之。
◎具地政專業知識者優先錄用。
六、服務地點:
本所一樓大廳服務台、休息區,本所得視業務需要適時調配。
七、服務項目:
(一)引導民眾至洽辦之櫃台。
(二)指導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
(三)協助使用叫號機、觸控式查詢電腦。
(四)洽公民眾車輛停放之引導服務。
(五)協助民眾利用電腦查詢案件辦理情形。
(六)協助民眾影印身份證等一般文件。
(七)協助辦理為民服務問卷調查工作。
(八)其他一般性可協助民眾處理之工作。
(九)所區園藝及環境整潔維護之協助工作。
(十)其他視實際情形需由志工協助項目。
八、服務守則:
(一)秉持「人生以服務為目的」之精神,貢獻心力協助本所推動地政施政與服務工作。
(二)對服務對象應一視同仁,秉持主動、誠懇、親切、尊重、守信及保密等態度及行為。
(三)志工人員協助推動有關地政施政與為民服務工作,應受本所指導與監督。
(四)在服務期間應以志工隊員介紹自己,不得假藉名義在外招搖或涉及不法情事。
(五)對於不熟悉之地政法令須向本所有關人員查詢清楚後才可向民眾解說以免茲生困擾。
(六)志工人員服務範圍以本所所訂的服務項目為原則,不得提供任何非關為民服務項目之行為。
(七)不得洩漏本所機密,對於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八)妥善保管本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及使用志工服務證。
(九)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十)不得利用志工服務之便謀取個人之利益及爭取任何職務。
(十一)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本所聲譽之行為。
九、志工之退場機制:
(一) 妨害善良風俗或妨礙公務,有損志工之形象者。
(二) 洩漏本機關相關機密,致生不良後果者。
(三) 強力介入本機關業務及從事私業而不當得利,影響機關形象者。
(四) 假借志工名義招搖撞騙者。
(五) 公開以志工身分或名義介入政治,致生影響志工團體名譽及產生不良後果者。
(六) 其他足以認為有影響地政機關及志工形象之職業或行為者。
十、工作管理與分配:
(一) 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及紀錄志工之出勤、服務 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登記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二) 對於完成教育訓練志願從事地政類志工,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得申請補發。
(三) 每3小時為1班,每位志工以每週服務1班為原則:就各志工選擇之時段及意願安排輪值秩序,每班2人,由本所排定輪值表,照表實施。
(四)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每一時段服務滿3小時者並提供餐劵。
(五) 輪值表排定後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專責人員,以協調代理人員。
(六) 志願服務人員從事服務時應遵守服務守則,注意服裝儀容整潔,按時簽到、退並配戴志工人員識別證,並著志工服務背心。
(七) 每年由志工成員遴選隊長1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承本所研考交辦事務及各志工聯繫事宜。
十一、志工之訓練:
(一)新到任志願工作人員,由專責人員帶領介紹本所環境,實施
職前訓練以了解工作性質。
(二)基礎訓練:
1、訓練時數:6小時。
2、訓練課程內容:
(1)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2小時。
(2)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
(3)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
3、訓練單位:本所或其他機關(各縣市社會處、志願服務協會等),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書;亦得至「台北e大」[志願服務]志工基礎教育訓練(6小時版)線上選讀,通過後自行列印學習證明。
(三)特殊訓練:於本所或其他機關完成基礎訓練領有結業證明書者,由本所依服務工作性質施以特殊訓練,訓練時數及課程內容,視擔任之工作性質需要彈性安排。
(四)志工於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後,由本所審核屬實後,填發「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交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倘有上開情事,服務紀錄將不予採計,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得申請補發。已在其他機關取得「志工服務紀錄冊」者一律適用,本所不另核發。
十二、志工福利:
(一)至本所服務之地政志工為無給職,惟對每位地政志工均投保意外事故保險。
(二)志工得參加本所各項聯誼活動。
(三)本所辦理之各項講習會、教育訓練志工得視需要自由參加。
十三、獎勵:
(一)志工在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依志願服務法及內政部獎勵績優地政志工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本計劃考核管理(四)進行評分:
依評分結果,凡表現優良之志工頒發優良志工徽章,以資獎勵。
十四、考核管理:
(一) 志工服勤時,應著「志工服務背心」及配戴「識別證」,俾利民眾辨識。
(二) 志工之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均列入考核範圍。
(三) 工作期間違反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予以取消志工資格。
(四) 志工每年辦理考核2次,由服務台、各櫃檯人員及研考於平時依志工之勤惰狀況、工作態度及配合度與是否具備服務熱忱分別進行評分(如附件),作為辦理離隊或獎勵之依據。
(五)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或遭取消志工資格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背心」 與「志工服務證」辦理離職。
十五、本計畫無專案經費,所需經費由本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時,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十七、本計畫報縣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志工招募要點
一、宗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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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善用社會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作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提升民眾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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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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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滿18歲以上70歳以下,品德操守良好,具服務熱忱與能力身心健康且有興趣參與地政工作之社會人士,本於自由意願,能長期固定時間提供部分時間參與服務而不支領薪水者。具地政專業知識者優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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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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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花蓮市府後路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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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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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00分至12時00分,下午2時至5時。
(二)可依個人彈性時間,選定合適時段到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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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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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在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依志願服務法及內政部獎勵績優地政志工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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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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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親自到所等方式報名
(二) 傳真機號碼:03-8225894
(三) 電子信箱: u62@hl-land.gov.tw
(四) 聯絡電話: 03-8225135轉361
(五) 聯絡人:楊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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