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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持有他人身分證、印章等證件即可辦理過戶移轉登記疑問。

台端洽詢持有他人身分證、印章等證件即可辦理過戶移轉登記一事,茲答覆如下:
一、申請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必須填妥契約書後先向稅務局查詢現值及稅籍後至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俟完稅後檢具下列文件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一)登記申請書。(二)契約書。(三)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五)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為限)。(六)完稅證明。(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二、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3條第1項之規定:(一)收件。(二)計收規費。(三)審查。....。受理案件後應審查事項:如管轄權之有無、申請書表格式及填寫是否完整、登記規費、罰鍰之複核、繳(免)稅費證明文件之查核、權利書狀是否檢附、書表所填不動產標示及權利事項與登記簿記載之核對、登記簿有無限制登記或其他註記、登記義務人對土地權利處分權之有無、登記申請人行為能力之有無...等等。
三、不動產價值高,常為不法之徒覬覦之目標,除了地政機關把關外,自身亦應提高警覺,權狀、印鑑章、印鑑證明及身分證件應妥善保管好,千萬不要任意交給別人(包括影印本),如果需要提供這些文件給他人辦理土地登記以外之事項時,權狀可以地政事務所核發之第二類謄本替代,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應註明用途;又如上述證件遺失,應儘速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發,並向派出所報案。經常出國或是不住在戶籍所在地的人,應該請親友、附近鄰居或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取或留意信件,以儘早發現不動產有遭人異常處理情事。
以上答覆如有未盡事項,歡迎來電(03-8225135分機107),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花蓮地政事務所 敬上101.04.30

 

已於101年4月30日回覆。

[結案: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