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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公同共有繼承與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事宜

您好:

台端詢問公同共有繼承與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事宜,謹答覆如下:

有關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應如何辦理登記,內政部96年12月10曰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915號函規定有案,其因配偶一方死亡者,生存配偶應提出主管稽徵機關核算差額分配價值證明文件及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究其意旨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結果影響其他繼承人遺產分配之權利,應由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倘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應訴由司法機關以裁判決定。爰此,生存配偶如就主張分配之部分尚未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欲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為個人所有,自為法所不許,先予敘明。

依一般情形言,繼承人協議時會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其他遺產併為協議,達成共識,故連件申請登記時,繼承案通常以分割繼承或全體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方式申辦登記,以完成全部遺產之分配。因此,於協議未達成前,繼承人之一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以上答覆,如有未盡事項,歡迎來電(03-8225135分機106林先生),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 平安如意!

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  敬上108.11.22

 

已於108年11月22日回覆。

【結案: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