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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土地及建物過戶之相關問題

  • 發布單位: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

台端您好:
台端詢問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土地及建物過戶之相關問題,謹答覆如下:
按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故繼承人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核准備查者,即對被繼承人喪失一切權利義務,拋棄繼承者不可再向登記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也無法向法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而主張重新繼承。應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歸屬其應繼分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或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則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先予敘明。
次按台端所述,五名子女已全部拋棄繼承,應由次親等之孫子女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如無孫子女或孫子女也全部拋棄繼承,則依序由第二、三、四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民法第1138條);準此,長子既已拋棄繼承,即不得再以「繼承」之原因申辦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人。
另惠請台端轉告有繼承權之繼承人仍須於被繼承人過世起六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以免逾期申請須另繳登記罰鍰。
以上答覆,如有未盡事項,歡迎來電(03-8225135分機106林先生),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 平安如意!

花蓮地政事務所  敬上
1100526

已於1100526日回覆。

【結案: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