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您好
詢問有關土地第一次登記疑義一案,謹答覆如下:
未為土地登記之地區,於依法辦竣地籍測量後,一定期間內,就該地區土地之全部,所為確定土地權利關係之登記為土地總登記。惟於總登記後未登記之土地,因地籍整理需編號登記者,則稱為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因此,台端所陳案例係為遺囑遺贈辦理登記,受贈者雖係首次取得該不動產,惟非屬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係為所有權變更登記,依檔案法規定該申請登記原案應予保存十五年。
至遺贈登記(受贈人非為繼承人)辦理期限應於被繼承人過世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不動產管轄所申請,申請案件分別為「遺囑執行人登記」(若遺囑有指定遺囑執行人者)、「遺囑繼承登記」、「遺贈登記」等三案連件辦理,應備文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
2.繼承系統表。
3.遺贈人遺囑。
4.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6.增值稅繳(免)納證明文件。
7.遺產稅證明書。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以上答覆,如有未盡事項,歡迎來電(03-8225135分機106林先生),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 平安如意!
花蓮地政事務所 敬上
110年09月28日
已於110年09月28日回覆。
【結案: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