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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建物繼承登記-申請須知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
應備證件
  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 被繼承人死亡記事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得免提出)
  5.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若遺失請檢附切結書)
  6.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被繼承人於民38年6月14日前死亡者免附)
  7. 繼承權拋棄書(繼承開始於中華民國74 年6 月4日以前者檢附,拋棄繼承者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應檢附印鑑證明)或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
  8. 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9. 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文件。
申辦處理天數 5天
申請方式 臨櫃
收費說明 繳納登記費、書狀費、地籍圖抄錄費
領取方式 郵寄,自取
承辦單位 本所登記課
承辦單位電話 (03)822-5135轉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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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Word PDF  O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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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清冊(空白,A4尺寸) word檔下載 pdf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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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繼承登記